【财讯】卫生部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卫生行政部门比较有效地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客户健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法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公司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置区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职责范围颁发。
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则确定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水平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颁发卫生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服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大体。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新闻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内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用备案、登记、登记等方法反复或变相地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报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和解决。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的经费必须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能按规定收款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款标准征收,征收的费用全部缴纳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则、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适合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兼职食品卫生管理者
(二)具有适合食品生产加工、满足卫生要求的现场、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中具有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满足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助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具有可以检查食品的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职工经过上岗前训练、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兼职食品卫生管理者
(二)具有适合食品经营、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具有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员工经上岗前训练、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餐饮业和食堂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者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在食品购买、储藏、加工制造过程中具有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员工经上岗前训练、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完善,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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