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京承高速现油漆桶致交通事故 首发集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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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日专电(记者李京(微博)华、涂铭)因高速公路遗留物交通事故,刘先生负责高速公路产权人北京市首都道路快速发展集团有限企业(简称先发集团)及其子公司、道路生产的维持巡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向记者透露,第二中院日前在终审驳回了先发集团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刘先生作出了5.4万余元的赔偿判决。
据法院报道,2009年11月8日23点,刘先生领取车辆通行证后,开车进入京承高速公路,前往朝阳区京承高速公路收款站以北1000米,为了避开中间车道内的织布罩和油漆罐等,车辆的前、后部位于道路右侧的 事故发生后,先遣小组派人到场。
刘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与高速公路管理和维护者先发集团、先发集团的安畅分企业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先发集团、先发集团的安畅分企业必须按照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 因此,命令法院向先发集团、先发集团的安畅分企业支付拖车、修理、健康诊断等费用共计5.4万元。
第一组声称在事故发生当天对事件链接进行了制度性巡逻,在巡逻过程中,途中没有发现刘先生说的遗失物,小组履行了法律和规则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 事故的首要原因是刘先生自己不能保障安全驾驶的过失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险企业分担。 根据第一批安畅分企业的答辩,分企业在24小时365天内进行了4次路产巡视,超过标准,履行了维持和保障义务。
法院接受审理判决后,第一批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在高速公路收费入口取得“北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券”,与先发集团有合同关系,先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合同当事人有保证刘先生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 目前,先发集团未能履行这项安全保障义务,刘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驶中遇到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先发集团应该对刘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组未能提供证据表明交通事故是小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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