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南宁卷烟厂广告语纷争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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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几何许问真龙”广告语侵权纠纷事件最近尘埃落定。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第64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的受益费25026元由刘毅承担。
●“天的高度是多少? 问真龙》系委托作品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宁真龙广告业集团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语的通告,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为委托创作合同的要约,而且是有生效条件的要约,只有条件达成,要约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应征作品按照约定被选为前20名后,创作委托合同成立生效。 真龙广告业者集团于2002年12月23日在媒体上刊登了排名前20位的作品列表,将本件争议作品《天高几何许? 问题真龙》进入其中,本案委托创作合同也于2002年12月23日成立生效。
●版权所有权分别属于各自
在这次判决中,记者观察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法律用语。
法院的解释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 其中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自己采用作品或以一定的方式采用他人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法院审理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在广告词征集的通告中约定“围城作品的采用权属于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企业”,约定确定围城作品著作财产权的采用作品的权利归属,该约定应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涉案作品《天高何许? “真龙”的著作财产权根据合同属于委托人真龙广告业者集团的全部。 著作人的权利没有在委托合同中作出确定约定,因此属于受托人刘毅的全部。 本来双方主张的著作权各自不全面。
●广告语可以继续采用
记者还可以说明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业集团没有侵犯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录用范围内采用作品,在双方不约定采用作品范围的情况下,委托人观察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采用。 所以,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采用涉案作品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真龙广告业集团和南宁卷烟厂可以继续在特定范围内采用广告语“天高何许问真龙”。
昨天,记者采访了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业者集团。 据相关人士透露,网络上关于这场诉讼的点击数以万计,他们很高兴社会各界如此关心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 他们对刘毅的创作表示尊重,依然欢迎刘毅收到500元人民币的奖金和400元人民币的真龙礼物烟。 他们还告诉记者广西中烟工业企业将以今年10万元重新募集广告语活动的结果。
事情会再生
2002年9月,委托南宁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在各大新闻媒体刊登了“10万元招聘真龙香烟广告用语”的通告。 2002年12月下旬,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在媒体上刊登获奖公告,来自湖南的程兴国以“成功成就真龙”的广告用语获得一等奖,获得10万元奖金,桂林某报记者刘毅创作的《天高几何许》? “真龙”的广告用语获得了入选奖,获得了500元和400元的真龙烟。 2003年初,刘先生在其作品《天高几何许? 问题真龙》写为“天高几何许问真龙”,被认为是“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因此以其作品著作权被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向法庭起诉真龙广告业者集团要求50万元。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南烟共同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停止采用原告作品。 真龙广告业者集团,南烟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标题:【财讯】南宁卷烟厂广告语纷争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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