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食品(3)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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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量检查总局第5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料(糖、味精)、方便面、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未经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上述10种食品的生产销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用新生产、新生产生产上述食品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标题:【财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食品(3)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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