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规范明星代言不能仅靠有无用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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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的标准化不能仅仅依赖于产品的使用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增加了裁判员的行为守则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恒星等。不允许证明他们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是虚假的,仍然做出推荐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新闻见今日报纸a02版)
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名人代言产品,当然体现了一种制度防范意识。不过只是具体到实践,所谓禁止明星代言闲置产品可能很难落地。首先,很难明确它将使用多长时间。用一次算不算?以医疗保健品为例。需要一两个疗程才能有效果。只瞥过一两次的明星能代言这样的产品吗?更何况明星又不是专业人士,根本没有鉴别某些产品的能力。他们只有在使用过之后才能防止虚假背书吗?二、明星违规,所谓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社会问题严重的虚假代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能否起到劝诫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一线明星来说,拍一部电影成本很高,很难用九牛一毛的惩罚来获得效果。
在这方面,有必要跟进一些支持系统,以增加裁判的行为守则和法律责任。比如,规范名人代言范围,正如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张建华所说,要针对不同的明星,比如演艺、体育等不同行业的明星,定义相应的产品代言范围,尽量避免跨境代言,减少因无知造成的虚假代言,方便相关部门监管。
更重要的是强化违反此类规定的法律责任。美国老歌手、电影明星雪儿,因被证明未使用其代理的美容产品被罚款50万美元;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伯特付出了更高的代价。他因制造假戒指而入狱,并被指控夸大产品的功效。国内的虚假背书案例也应该有这样的经典案例作为例子。
关于明确推荐人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加拿大的做法值得借鉴。其《准则》第7条强调背书人、推荐人或证明人必须是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并规定违反此原则者将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新一轮的法律修订中,如果能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考虑名人虚假代言情节恶劣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给予相应的禁止代言数年或取消其代言资格的处罚,将更有助于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修改法律需要尊重的原则之一是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只有明确这个大前提,所谓禁止明星代言闲置产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负众望。
□晚间新闻评论员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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