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图书馆该怎样降低提供网络服务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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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分割的一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取文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级公共图书馆向用户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手段已经从借阅实物馆藏资源和举办各种讲座和展览扩大到提供开放的数字资源供免费访问和通过互联网浏览。这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必须经历的变革。
由于网络传播领域复杂的利益纠纷,版权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图书馆提供的公共免费网络服务也不例外。很多公益图书馆是否主观故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多数司法审判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最近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北京优鹏普勒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肇庆图书馆案。
在分享胜诉喜悦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公益图书馆是否应该通过召回应诉的精力和成本,为网络服务付出这样的代价。继续利用互联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否值得?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
当今世界,网络应用越来越普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围绕网络传播的利益纠纷都不会消失,多方利益博弈将日趋激烈。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新形势下图书馆的必然选择。为了公共利益,图书馆员应该勇于面对风险和挑战,捍卫著作权法律法规赋予公众和公益组织的一系列使用、欣赏、保存和传播作品的豁免权。
依法进行资源建设和网络服务是防范侵权风险的关键。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需要以数字资源为基础,通过网络出版。只有尊重和保护版权,加强行业自律,在资源建设和网络服务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版权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侵权风险。
具体而言,需要与有明确权利和责任的卖方签订许可合同,将所购买的数字资源用于网络服务;自建数字资源需要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转换、复制、整合和分发等标准化操作。例如,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出于保存目的,在图书馆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转换,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如果图书馆通过网络发布按照上述条款转换成数字形式的馆藏,或者整合网络上现有资源的链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就会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约束。
推进网络公共文化服务需要更宽松的法律环境。放眼世界,在网络高度普及的欧美国家,公益图书馆侵犯网络传播的诉讼很少。为什么国内公益图书馆频频成为著作权人的诉讼对象?在我看来,这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设立公益图书馆愚昧侵权免责条款有关。在现有的案例中,著作权人大多以寻求巨额经济补偿为目的,试图通过诉讼获利。相比之下,在2008年美国第一起与高校图书馆网络传播相关的侵权诉讼中,三家英国出版商的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给予禁令救济,禁止涉案高校图书馆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相关作品。该案件在美国联邦法院二审后于2010年结束,联邦法院不支持出版商的上诉。
总之,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版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私权,绝不能以明显不公平和忽视公共利益的方式受到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始于2011年7月。著作权法应当将公益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扩大到数字网络传播,并增加公益非营利组织无知侵权的财产赔偿豁免条款。只有为图书馆公益网络服务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才能确保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减少以不当得利为目的对公益图书馆提起诉讼和滥用诉权,降低图书馆网络服务的成本和风险,保证公益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是清华大学图书馆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馆员、中国图书馆学会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标题:[陇文化]图书馆该怎样降低提供网络服务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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