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水产批发协会规定扇贝售价被判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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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张玉学)认为领域协会构成了价格垄断,因此北京深海鲜批发市场的个人户娄某向法院起诉了北京市水产批发领域协会(简称水产批发协会)。 昨天,二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水产批发领域协会《手册》的相关规定无效,据悉组织会员变更了獐子岛扇贝价格垄断协定,停止了固定的行为。
据悉,该事件是法院认定指控侵害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定的全国第一事件。
扇贝的价格引起了垄断诉讼
京深海鲜市场的个体经营者卢表示,他在北京深海鲜市场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獐牙菜岛扇贝”,加入水产批发协会,于去年12月退出。
据某介绍,水产批发协会以市场大部分商户为会员的特征,组织准会员和会员签订垄断协定,统一收取货款,统一销售,统一定价的方法,垄断市场獐子岛扇贝的采购渠道,开会 另外,协会还禁止全体会员向市场上的非会员出售獐子岛扇贝。
卢说,会员不按协会价格销售或不按协会规则销售时,轻则罚款,重则停止供应。
“退出协会以来,至今无法正常采购和销售獐子岛扇贝,大量顾客流失”卢某表示,水产批发协会实施了一系列垄断民事侵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其发行的领域协会手册中也构成了上述协议书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水产批发领域协会手册》《奖惩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照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扣销售扇贝的,通过审计,一次罚款1万元,鼓励举报人5000元”。 第二条规定“有会员的市场,禁止其他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扇贝整体,发现串扰的情况下,一次罚款1万元,鼓励举报人5000元”。
某诉要求法院立即停止判决协会的垄断行为,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认定协会“横向垄断”
审判中,水产批发协会《奖惩规定》的第一、二条规定重申了獐子岛扇贝企业的要求,协会会员和达成的价格,只有执行该企业的定价和价格调整决定,销售獐子岛扇贝的会员,根据最低价格自由
另外,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签订“禁止会员销售扇贝整体”的协议,是防止会员跨地区销售“串扰”的措施,没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协会构成独占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行为。 然后据此作出判决。
目前水产批发协会正在上诉,此案正在二审中审理。
据悉,该事件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定的全国第一事件。
■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定:指排除、限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主要指商品价格的固定或变更、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限制、市场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分割、新技术的购买限制、新设备的
(原标题:水产批发协会“定价”垄断)
标题:【财讯】水产批发协会规定扇贝售价被判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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