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让求偿路更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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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角
公权力造成的损害一经确认,应由国家赔偿。但现实中往往是邻居自己挑日期,马上找他讲道理;然而,很少有人有勇气向公众索要秋菊的声明。除了观念的影响,还反映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繁多、门槛高、难度大。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这项于15日生效的新规,可以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为名逃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回顾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到2010年实施新《国家赔偿法》,再到农历新年伊始颁布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法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细,赔偿意识从弱到强。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陕西姑娘马丹丹被拘留了两天,受辱,最后只得到国家赔偿74.66元;2004年,湖北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平反赵雪,随后获得人身侵权赔偿25万余元;2010年5月,在媒体关注下,河南佘祥林赵作海获65万元。特别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赔偿的渠道更加畅通,刑事赔偿上诉和赔偿决定数量迅速增加。仅在湖南,2011年省级法院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3起,决定赔偿327.68万元。一条逐渐平坦的索赔之路正在我们脚下延伸。
国家赔偿本身强调国家责任和人权保护。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到个人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也关系到公权力的形象和信任。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刻上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调整,记录了公民权利的日益表现,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但是,这条路还是很长的。年初,广东深圳警方在东莞某夜总会误杀一名兄弟,引发国家赔偿责任认定争议。它也启示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不断提高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需要在公私权利的互动中不断完善,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实施。
(摘自《人民日报》,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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