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 “后悔权”与“卖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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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的修改会给消费者“后悔权”(也叫“冷静期”),让人叫好。但是,听到“防止滥用“后悔权”这句话,我就有点不舒服。
如果不放下自己的权利,往坏处想人,设置“机关”让人玩不下去?
事实上,后悔权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因为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尤其是消费者,他们自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卖方往往因为掌握在自己手中,最了解商品而具有“卖方优势”,尤其是在房屋交易中。这样,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前提下,往往会出现商品信息不完整、价格信号错误的情况。设定一个冷静期,给大家一个仔细思考的时间,有利于纠正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错配。
显然,这种权利早就应该给消费者了。这一次,将房屋、汽车等商品纳入后悔权的考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过去,房屋和汽车虽然具有商品属性,但总是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范围之外。现在房子车子买了还能退,可以说是还原了本质,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奇怪的是,现在很多人担心这项权利可能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我们看到的是,一些实行了多年后悔权的国家并没有看到市场秩序被扰乱。比如美国的直销市场,冷静期是三天,欧洲是七天。在日本,正常的商品基本上可以无理由退货。澳大利亚人有三天的时间回去购买。他们的市场不是还在正常运转吗?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一些市场中,目前的秩序并不那么正常,实施后悔权可以纠正这种偏差。后悔权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是为了纠正不公平贸易,平衡原本倾斜的市场平衡。
好的制度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当然,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要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消费者的地位要弱很多。在制定这个制度的时候,自然要多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现在,一些消费者不得不对后悔权增加很多限制,只是嘲讽和回应:“多一个‘后悔权’,我们就多一根稻草,不一定能挽救生命,只是让你看到一点希望。”我们所有人的理想都是后悔权能真正发挥作用,让买卖双方平等。
既然要给消费者后悔的权利,就不能同时放一根隐形的绳子,让人行动不便。只有真正将权力下放给消费者,才能实现后悔权实施的最终目的。(摘自《解放日报》,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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