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音乐人质疑新著作权法 版权局:月底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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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开始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几天后,草案中的许多条款在版权问题集中的文化娱乐业引起了讨论和争议。其中,第46条规定,录音作品首次发表三个月后,未经原作者同意,只能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这一规定触及了音乐人的雷区。包括汪峰、高在内的著名音乐人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该条款侵犯了词曲作者和歌手的权益,而则写了一篇长长的微博,指出如果该草案得以实施,音乐行业可能会回归统一。
这一版是/新京报康培写的
版权局:月底公开回应
版权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仍以听取为主,将于本月底集中公开回应。专家的意见是,音乐人不必反应过度,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表述不明确,导致误解。
音乐家:让我们把它变得更糟
很多音乐人都转载了音乐人李光平的微博。曾经写过《你在家乡好吗》等流行歌曲的音乐人和“湿心?”4月3日发微博: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的歌曲?真是个混蛋!随后,他发表了修改第四十六条的提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年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能使用。(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发表的作品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
很多音乐人在转发微博时情绪化,认为这是多年遭受盗版侵权的词曲作者更糟糕的条款。有声音说这个草稿是某互联网公司公关的结果。另一方面,宋克写了一条代表音乐人发言的长微博,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取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特殊待遇,细化主观恶意侵权的标准,并表示将首次以个人身份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版权局监管司司长回应
它仍然基于倾听
新京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公布后,你有没有关注到网上很多音乐人的反对声音?
负责人:我们有关注,但暂时不做具体回应。这个稿是3月31日发表的,到现在才七八天。目前还是以倾听为主,保持信息公开透明,我们会在4月下旬公开回应。
新京报:、高在微博上提到的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互联网过于关注,让音乐行业回归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你看过吗?
负责人:可以,但是是否像他们说的那么严重,我们还是要听听其他意见。毕竟,音乐家和歌曲作者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当然,我们会尊重他们的意见,特别关注他们。
新京报:什么叫听其他意见?
负责人:除了词曲作者,就是音乐行业,因为音乐行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产业生态。目前网上有很多律师和专业人士的意见,我们也在看。作为法律法规起草部门,现阶段主要听取各行各业的声音。
新京报:4月底公众反应如何?
负责人:我会在网站上以新闻稿的形式说明情况,或者接受一些采访。
——摘自《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别人的视听作品,要取得制作人的许可。
第四十八条(一)使用前,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
(三)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并提交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来源等相关资料(删除)。
-专家解释
音乐人不用太担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新良
我觉得外界对这个新的46条可能有一些误解和误读。新的第46条不是新产生的,而是原来存在的。是原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依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作为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
误解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我认为起草部门的初衷是从录音到录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音乐人做了录音,那么其他人就可以在自己的录音中使用这种自己形式的录音。这个没问题,但是不包括封面、现场表演等形式。网上对音乐人的理解可能放大了这个观点,我觉得这个规定的表述可以更清晰一些。
第二,原第三十九条提到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但是这个尾巴从新的第四十六条中删除了,我觉得还是保留吧。如果著作权人有特别声明自己的作品不能被他人使用,可以在公众网站注册,目前的网络条件可以提供良好的技术条件。所以这个尾巴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最好不要删。
网上看到的大部分音乐人的观点。他们表示,新46条规定将使唱片业回归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我觉得没必要担心。如果条文说清楚了,和原来的不会有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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