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广东规定拆历史建筑须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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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恩宁路部分历史建筑被纳入拆迁范围,今年3月的规划保留了221个拱廊和历史建筑。(数据图片)何剑辉照片
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历史建筑是否可以拆除由市政府决定,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昨天,《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拆除历史建筑的最高罚款为50万英镑
虽然有些历史建筑也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价值,但由于没有进行文物评估,很难保护。该草案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广东省第一部保护历史建筑的立法。
草案规定保护对象包括两类:历史文化保护区(指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区,以及保存相对完整、内涵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城镇、街道、村庄和场所);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擅自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拆除历史建筑,必须报省批准
一审草案曾规定,拆除历史建筑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送审的草案对其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使用功能。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为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补救措施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司司长何德劳表示,有了这个规定,就不可能说城市里的历史建筑能不能拆迁了。很多情况下,历史建筑的拆除是城市为了拿出土地而进行的,所以不能得到城市市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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