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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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版权不能由集体组织任意代表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公开征求《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意见后,中国音像协会录音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今天在北京召开媒体吹风会。演唱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不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演唱工作委员会成员将加入歌曲作者和歌手的行列,退出音乐协会、音乐收藏协会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歌唱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鸟人唱片负责人周亚平代表音乐界,汇报了对修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他说,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修订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一些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处分自己作品的权利和定价权,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恳请有关部门慎重考虑,听取音乐行业的声音,修改相关条款。
除了隶属于歌唱委员会的47家唱片公司外,谷建芬、福临、金兆军、小珂、刘欢、李进等歌曲作者和歌手也参加了吹风会。
争议1
法定许可期限过短,会导致原创性萎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周亚萍说,目前唱片业不景气的时候,弄个合法的牌照更是雪上加霜。歌唱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宋克说:如果这篇文章通过,每个歌手将被100个假歌手跟踪,所有街道都将是假歌手的假版本。
周亚萍说,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的制作和宣传费用,一首歌最快要半年多才能流行起来。三个月根本不够收回成本,音乐作品推广人的收入期至少要三年。如果强制许可在首次制作三个月后实施,将大大挫伤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的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迅速萎缩。他代表歌唱工作委员会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条款。
争议二
版权所有者集体管理空权利的延伸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允许集体管理的除外。
音乐行业对所谓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集体管理反应最强烈。它认为,这一条与草案第70条的合作极大地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修改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用户按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人对相同权利、相同使用方法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费标准支付报酬。
无论你是否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只要有人利用你的工作,然后给集体管理组织交了点钱,你就不能再起诉他了。以后只有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打官司。周亚萍表示,这意味着任何用户只要先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随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避免高额赔偿。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解释中说明,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用户愿意合法使用作品,但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北欧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允许代表非成员开展延伸版权集体管理业务。
但周亚萍认为,国外的版权环境与国内大不相同,不能机械照搬国外的法律。他说,世界上只有八个国家(六个北欧国家、津巴布韦和俄罗斯)实行扩大集体管理。这些地区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很发达了,几乎所有的权利人都加入了俱乐部,已经延伸到集体管理的作品不到1%,大部分都是孤儿,找不到版权人。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人很多,大部分都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所以没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代表全部甚至大部分权利人。
周亚萍强调,草案中集体管理的延伸延伸到所有版权权利,这样全国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将被空.封锁在延伸管理成为法律之前,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这样做了。中国音乐版权协会曾与一家互联网公司签署了一揽子集体管理许可协议,剥夺了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最重要权利。
周亚萍认为,为了促进集体管理体制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入手,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行业设立不少于三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争议三
安全港的原则应该得到完善,否则网上盗版将被变相鼓励
乐坛人士也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感到失望。歌咏委员会在一份材料中写道:数字音乐是未来音乐行业的主要市场,网络平台上的版权保护是新法中最需要完善的部分,也是多年来饱受网络侵权之苦的音乐行业人士所期待的部分,可惜没有看到任何新的举措。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这个避风港原则,宋克表示:过去国家支持新兴互联网企业,牺牲了部分内容方的利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这些互联网服务商都成长为巨头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是不可理解的。
上海新会文化娱乐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互联网公司在与音乐内容提供商的对话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音乐内容提供商对互联网公司未能打开后台使用盗版音乐非常不满,但无可奈何。然而,一些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的运营商经常使用安全港原则作为使用盗版的法律借口。如果新修订稿通过,无疑会给互联网企业罩上一层防护服。
周亚萍建议细化第六十九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上增加48小时期限;同时增加了一条著作权人公开声明著作权状态的内容,这被认为是网络服务商应该知道的。
刘欢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后果严重。一旦通过,本来就很弱的音乐产业将被摧毁,创作热情将被完全扼杀,音乐产业将不再能够通过商业渠道推出新的作品和精品。作为一个音乐人、词曲作者、歌手,我深深知道创作的艰辛。我们应该光荣地拥有自己作品的权利,而不应该被无情地剥夺。请让我们活得有一点尊严。
扩展阅读
一些法人指出
合法许可不是免费使用的
公众对法定录音许可的误解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错误地认为法定录音许可是草案中的新规定。第二,错误地认为合法许可是免费使用的。第三,将合法许可制作的录音视为盗版是错误的。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构成的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规定了法定许可期限。其次,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实施条件。三是完善法律救济机制。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徐春明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由于用户和作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授权后使用作品是不现实的。延伸管理不仅提高了作品的使用率,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张进教授
我对修改草案第69条持乐观态度。相信在法律通过后,版权部门会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明确界定和解释什么是纯网络技术服务。此外,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会纵容侵权。
于,知识产权与互联网领域的律师
(张赫)
标题:[陇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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