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唱工委要求删著作权法草案第70条 否则退出音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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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删除第七十条。集体退出音乐协会
昨天,中国音像协会录音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京举行媒体吹风会,包括谷建芬、福临、金兆军、刘欢、宋克、小珂以及环球、华纳、索尼唱片的负责人。在会上,他们宣布了对《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一些修改,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演唱委员会的所有唱片公司都将从音乐协会退位。刘欢和其他人强烈主张,如果音乐产业不团结起来,它就会被扼杀。
会上,歌唱工作委员会代表主要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忽视著作权人权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强制集体管理、第六十九条纵容网络侵权等问题提出了分析和建议。对草案第46、48、56、59、69和72条的拟议修正案,同时要求直接删除第60和70条。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音乐人认为3个月应该改为3年,并建议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使用的排除条件。草案第七十条提到,用户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用户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费标准支付报酬。歌唱工作委员会代表周亚萍表示,这篇文章没有先例。一旦实施,音乐作者的权利将被暂停,空,这一条必须删除整个未经协商,否则所有唱片公司下属的歌唱工作委员会将放弃从音乐协会。
除了宣布修改和删除意见,包括福临、谷建芬、刘欢和小珂在内的音乐人也在现场发表了讲话,呼吁音乐人团结起来。刘欢说,如果音乐家失去了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就再也不会有好的产品诞生了。音乐协会一直直接给我们投钱。如果对方认为钱已经给了,你的作者就无法控制作品该怎么做,哪怕是在公厕里播放。这是没有尊严的生活。刘欢指出,草案中提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有利于传播。这个观点很奇怪。著作权法应该保护作者的权利,传播应该受到另一部法律的保护。如果版权人得不到保护,最后的结果将是各种劣质音乐作品的生产,高质量的作品只会让位于欧美日韩的作品,我们的市场将成为他们的宣传平台,这才是最危险的,那就是自取灭亡。
谷建芬觉得今天的阵容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看到。她说曾经有人指责她总是专注于版税。其实版权保护意识低比不给钱更可怕。正如刘欢所说,他们把钱扔给我们,其余的我们一无所知。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就像算盘珠子。我现在这个年纪可以不吃了,但是我们不能让年轻人看不到明天。我们应该学会管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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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欢迎反对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社会各界可在4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前天,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出席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举办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研讨会,表示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他说,不同群体的意见应该有适当的沟通和反馈渠道。歌唱委员会昨天还表示,会后将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
晨报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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