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贵州5月起施行"非遗"保护条例 个人可申请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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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十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传承谱系和推荐人或申请人的学习传承经历;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技术特点、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人或申请人持有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资料;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其他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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