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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文化]“韩方”之争难辨真伪 因法院难对思想进行裁判

来源:甘肃经济信息网作者:濯昊更新时间:2020-11-24 14:1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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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韩寒目前的诉讼思维,这是一场注定无法分清真假的诉讼。虽然当事人试图通过法庭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法院无法对作者的思想和内容做出司法判决。司法机关如果贸然判定创作能力,可能会超越法律权限。如果司法机关要求被告停止提出批评意见,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宪法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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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韩寒和方的战争如火如荼。在接受新华社独家采访时,韩寒表示,他决定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10万元。不过,方也不甘示弱。他的回应会有律师回答,不会出庭。他会继续分析韩寒的文章,寻找韩寒有代笔的证据。事实上,历史上曾经有很多因为作品被怀疑而提起诉讼的案例,但事实证明,司法机关的干预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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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是一种极其个人化的行为,所以很难证明作品是否属于作者。除非因著作权纠纷引发诉讼,双方当事人都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很难对作品是否原创做出判决。与其说是通过司法机关得出历史性结论,不如说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姿态。

司法机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在学术领域或文艺创作领域,司法机关的干预只能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而不能解决作品的真实性问题。换句话说,即使被告举出上千个证据证明作品不是作者创作的,司法机关也无法判定被告胜诉。原因很简单,因为被告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以不可能剥夺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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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之所以在学术批评和文学批评中对司法干预持谨慎态度,是因为司法机关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对法律之外的当事人的名誉给予必要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名誉都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并不都是法律规定的。即使司法机关强行干预文学批评,要求批评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未必能维护公民的名誉,因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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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学者介绍了西方国家创设言论自由保护案件的基本规则,这是一种可笑的比较分析方法。西方国家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创造的法律规则与中国完全不同。我国制定了许多保护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既严格限制公民行为,又限制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根据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规定做出决定。中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名誉权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其说是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不如说是空白罪条款。司法机关在处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持,这些解释有些混乱。但在处理此案时,现有规范足以区分责任,因为只要不使用污言秽语,即使提出强烈批评,也未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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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主要是侮辱和诽谤。在现实生活中,所谓侮辱,是指揭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前者未知,后者无中生有。文学批评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捏造事实。按照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披露了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了事实。如果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合理推断,那么就不存在泄露他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作者另有其人,那么就不存在捏造的问题,充其量只是一个合理怀疑的问题。所以本案原告如果想通过诉讼证明无罪,似乎有些人是在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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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作者提出了许多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来证明他是最初的创造者。这在法律上是非常尴尬的行为。为了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对私人创作过程进行梳理是一种极其冒险的行为,因为会带来一系列的举证责任。作者不仅要证明稿件的真实性,还要证明稿件的原创性。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法医技术可以证明手稿的存在年代,但不能证明手稿中表达的内容属于作者原创。被告可以主张作者在他人创作的基础上再次复制,作者无法完全还原创作的原生态,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反驳被告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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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按照韩寒目前的诉讼思维,这是一场注定无法分辨真伪的诉讼。虽然当事人试图通过法庭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法院无法对作者的思想和内容做出司法判决。司法机关如果贸然判定创作能力,可能会超越法律权限。如果司法机关要求被告停止提出批评意见,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宪法言论自由权。

总之,这可能是一个以名誉侵权为起点,以保护言论自由为终点的案件。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尽可能避免陷入学术纠纷或文学批评,即担心司法机关的强行干预会损害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很多,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是,既然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就应该尊重他的诉讼权利。对了,作者一直主张,在文学批评或者学术批评的过程中,要就事论事,不能就事论事。如果言语中出现人身攻击,司法机关应出面纠正批评者的行为,防止部分批评者打着学术批评的幌子压缩公民的学术和文学创作自由。

标题:[陇文化]“韩方”之争难辨真伪 因法院难对思想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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