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学法懂法:"比特币"被盗 交易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企业法研
司法观点
我国法律不保护个人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 个人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比特币交易,在交易平台上保管比特币的情况下,自己承担交易损失和比特币被盗的风险。 交易平台不承担法定保管义务。 除非签订保管合同,否则交易平台不需要承担比特币被盗的损失赔偿责任。
知识点:
1、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怎么认定?
2、比特币的发行和推广业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比特币交易有什么风险承担规则?
4、比特币交易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投资者必须选择合法的项目进行投资
6、投资者必须审查项目企业是否有相应的金融牌照
7、投资理财中的所有保本保利承诺都是无效承诺……详情见下文
经典的例子
年7月,周先生在a企业的网站上注册账户进行比特币交易,购买了5.0773枚比特币,寄存在a企业网站平台的账户钱包中,但由于与a企业的关联,没有签订保管合同。
年2月21日,a公司的网站宣布,交易平台的所有比特币都被黑客偷走了。 3月11日,a公司在媒体上发表了顾客补偿证明书,表示承担所有损失,尽可能返还顾客的比特币。
年8月4日,a企业向周某返还了1.416枚比特币,剩下的3.6613枚比特币没有返还。 据悉,他同意向顾客补偿所有的比特币,没有得到剩下的比特币,以丢失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补偿顾客的损失。
年6月,周某向法院起诉a企业,要求a企业返还周某3.6613比特币,赔偿0.2368比特币。
一审法院认为
周先生注册网站出资进行比特币交易,a企业运营的网站为顾客的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因此周先生和a企业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比特币是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一种。 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新闻部、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防止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而是法律补偿
从性质上来说,比特币是互联网的虚拟商品,没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一般人只有冒着风险才能参加。
周先生在a企业名的网站交易平台上,进行比特币交易,将比特币保管在账户内,但比特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比特币交易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应该由顾客自己承担。
年2月14日,黑客被偷了比特率交易平台的7170枚比特币。 由于不可抗力,周某丢失了这个交易平台的比特币。 周某也没能证明a企业被偷了比特币。
此外,周某声称与a企业有合同关系,但没有证据表明a企业对顾客的比特币有保管义务,必须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综上,周某向a企业返还3.6613个比特币,要求赔偿0.2368个比特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
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新闻化部、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经营工业和新闻化部工商总局银监 总之,令牌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令牌的违反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措比特币、以太网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不承认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被用于令牌发行融资 指出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必须由投资者自己采用。
由此,比特币债务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据上述两个公告,周某必须自己承担将比特币存入a企业平台账户内的行为带来的风险。 周某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必须依法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的讲评
上述典型的例子与对特币交易风险的认定有关,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些说明。
1、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比特币是可以在世界各地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是融资交易活动中的奖牌类型,不受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 比特币的价格变动非常大。 这是因为吸引了多个投机者的眼球。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持严格管理监督管理的态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在外国,比特币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首先,应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性质。 比特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因为这个比特币与货币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
其次,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 比特币不是合法货币,但它是在比特币所有者付出一定最高代价后得到的。 因为这个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最后,目前还没有定论比特币是电子数据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动产。 《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个条款来看,我国法律没有禁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特币也是互联网的虚拟财产,如果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就应该是动产。 也有人认为比特币只是存储在电脑系统中的电子新闻。
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有法院认定比特币是所有者的合法动产,如果被盗兑现,必须以盗窃罪解决,但也有法院认为比特币只是网络上存在的电子数据。 如果所有者的比特币被盗,必须以非法获取计算机新闻系统数据的罪名解决。 这两个完全不同的司法审判观点分别体现了比特币的“财产说”和“数据说”。 但是,现在也没有形成主流观点和通俗说法的观点。
2 .发行和开展比特币业务所需的法律责任
《关于防止奖牌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我国确定了对比特币等虚拟奖牌的整顿和监督管理态度。
第一,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开展代币融资活动时必须立即停止,进行清算等安排
第二,禁止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及其他支付机构不得为奖牌发行提供开户、交易、清算等业务。
第三,加强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 交易平台禁止重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中介业务。
3、比特币交易的风险负担规则
我国禁止奖牌融资活动的发行、交易、结算、兑换等业务,但个人持有比特币,没有明确禁止个人的比特币交易行为。 从我国对特币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也可以看出,国家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即比特币所有者的权益。
但是,国家保护的只是比特币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不仅仅是交易行为,也不是比特币带来的债务。 国家持禁止对个人进行比特币交易也不保护的态度,国家确定比特币交易中个人“风险自我负担”的解决大致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假资产、经营失败等风险。 除此之外,比特币还具有交易平台脆弱的优点,容易被黑客攻击。 交易者也必须警惕比特币被盗的风险。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以“风险自负”的解决方式审理了该案件,认定比特币被盗的风险是比特币交易固有的风险,应该由交易者周某自己承担。
4、比特币交易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在我国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被禁止兑换、买卖、定价、中介等服务。 如果有违规操作行为,金融管理部门有可能依法关闭联合电信主管部门交易平台的网站或者app,严重的情况下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除行政责任外,比特币交易平台几乎不需要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平台本身没有过失,就不需要对交易者的交易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许多交易者将比特币存储在交易平台上,但交易平台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保管合同,交易平台对交易者持有的比特币也不承担约定的保管义务。 即使存储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被盗,交易平台也不必为保管错误负责。 这件事的周某没有和a企业签订保管合同,所以a企业对周某持有的比特币不承担保管义务。 另外,对被盗的比特币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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