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奶粉事件中消协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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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内乳制品三聚氰胺曝光一个多月以来,许多国家机构主动或被动出台各种措施应对形势和舆论的发展,奶粉市场的整顿和乳制品分业监管的建立迅速展开。司法干预也取得了初步成果,一些涉嫌不同罪行的嫌疑人被拘留或接受调查。被问题产品侵害的公民也通过直接要求赔偿或选择诉诸司法来自救。
然而,在政府、企业、个人忙于应对这一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时,一个本该活跃在前台的组织却很少露面,甚至完全失去了话语权——那就是到处都是消费者协会。
毫无疑问,“三聚氰胺”不仅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是一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协会如何置身事外?面对消费者权益受损,消协的不作为也让人反思。消费者协会该何去何从?
和谐社会必须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各司其职、各司其职的社会。改革开放30年,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市场还给市场,把社会还给社会,把个人还给个人。”其中,各种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是最能代表社会需求的。
在许多国家,食品质量受到控制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存在行政监督和司法支持。企业也害怕消费者保护组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介入。通过维权组织组织起来的消费者权力巨大,可以让违法企业破产,名誉扫地。
虽然我们的官员也声称任何企业对人民健康不负责任,但它会毁了企业。然而,尊重社会和消费者对企业的惩罚作用似乎更为关键。企业要对消费者负责,消费者的司法主张和用脚投票构成对违法企业的最佳惩罚。政府应在法治框架内支持消费者的侵权赔偿诉讼。
消费者权益组织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反复证实。1955年,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震惊世界,造成130名儿童死亡。受伤婴儿的父母迅速在日本成立了全国森永牛奶受害者协会(全协会),并与森永乳品公司进行了极其艰难的谈判。冈山辣根奶粉中毒儿童保护协会、辣根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等维权组织相继成立,并积极与辣根乳业和政府协商。这些社会组织极大地推动了消费者以卫生福利部和森永乳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运动。
另一方面,在应对三聚氰胺危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们仍然遵循“行政主导”。虽然行政力量可以在应对危机中发挥暂时的作用,但政府也为自己和下一次危机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鼓励社会自救和公民自救,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政府的压力,同时有利于社会力量的成长。
一个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跨越权力界限的体系。地方消费者协会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令人失望的表现,暗示了长期被政府遮蔽的社会组织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借此机会,国家应该重新审视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通过分权和放松让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摘自《广州日报》,2008年10月21日)
标题:[陇文化]文摘:奶粉事件中消协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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