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古代官府这样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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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打假、缺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自古以来就有,“黑心商人”在近代从未出现过。《太平广记》的调侃类中,有一篇《隋唐五代齐陆埮》中的“馆子”一文说:“隋朝有几家馆子,味酸淡,共笑此酒。一个人说:‘酒来了,就丢了。’所有人都问云,‘这是什么意思?回答:‘有水。’”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假冒伪劣酒,然后开着酒里的水好笑的说。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厂。其他朝代和世代有没有造假现象?当然,五代有药店卖假药,北宋有专门批发假货的市场。
政府会对商人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视而不见吗?
唐朝颁布了《封城令》,规定:“每年八月,金金署、太傅庙为平校,不在京者为州县平校,印后使用。”据说所有官方和私人的计量和测量仪器都必须在每年的8月份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检查和校正。在史静地区,由尚书省黄金部和太傅寺负责,地方政府和县负责。检验校正后的称重计量器具,经有关政府盖章后方可使用。因此,如果用木尺量布,用铜秤称重,或者用容器装桶、升降、封闭等。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持证人将受到处罚。
到了宋、元、明、清,这一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代,度量衡每月抽查一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每月三次)。元明清时期,市场上不允许使用未经官方认证的计量器具。
对于商人缺钱的现象,唐朝是严令禁止的。《封市令》规定:“以假货交易者,无官;如果你又矮又窄,你就会回到主那里。”再比如布料。如果整丝长度小于40英尺,或者宽度小于5英尺,严重的话卖布的会被板子打中。北宋初期,棉布宽度不足一尺八寸的称为“六十枝”,要求买主赔偿。
更高级的,古代有退货法。根据李开洲先生写的文章,“唐朝颁布了有条件退货的法律。”《唐法议》记载,消费者只要在购买时有合同,在回购后三日内发现问题,就可以将商品退还给销售者;如果卖家不退,可以向政府举报,政府强制卖家退,而且‘40’,也就是卖家被鞭打。”
此外,销售假劣药品的现象在古代是由先进的法律规定管理的。比如北宋王安石时颁布的《市政贸易法》,规定了药品垄断,也就是说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专利。当时,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和操作任何药物。
而且,为了防止假药和冒充官药出售,宋代主管药事的回民局和合治局都有自己的“药局印”和“合治局录”的大印章。此外,东、南、西、北局也有自己的公章,加盖六个字。皇帝还下诏,说如果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公章,要按照《伪造条例》处理,防止商人制造和销售假药和劣药。
古代法律虽然不是100%健全,但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摘自中国经济网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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