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著作权法》到底在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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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草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争论的焦点是修改稿的保护问题,重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权利人。如果这一点没有明确落实,一旦草案通过成为法律,将会使网络盗版更加猖獗,我们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
互联网盗版猖獗,难以控制,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为了应对网络盗版,中国修订了版权法。但是,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相比,草案在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方面没有取得太大进展。
我国法律总是对内容服务商和技术服务商规定不同的监管模式,这是完全不同的行为。中国最早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始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在2003年12月23日和2006年11月20日两次修改,但坚持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分别进行监管。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遵循上述基本分类。第2条至第12条规范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第14条至第25条主要规范四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访问、缓存、信息存储空和搜索链接。
《条例》第二条赋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信息审查的义务,即内容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仍以上述基本分类为依据。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icp的直接侵权责任。
但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即不作为义务,这就隐含了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信息审查义务。第77条规定,网络用户如果不能证明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给公众的作品或复制品是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法律强调的不作为义务必然会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忽视内容服务商信息审查义务的倾向,偏离了立法目的,使网站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网站通过重点关注内容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信息审查义务,即法律授权,成功规避侵权民事责任是必然和现实的。民事赔偿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在于行为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没有信息审查义务,也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义务。在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过错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唯一能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网络用户。网络注册匿名制度使权利人无法追究网络用户的民事责任。因此,一旦修订草案通过成为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只能使权利人陷入尴尬的境地。草案的实质是保护网站的侵权利益,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完全边缘化,无法再得到有效保护。正在逐渐偏离修改法律的初衷和立法目的,网络盗版将更加猖獗。
来源:《国际金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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