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拍卖公司规定不付款另付违约金 法院判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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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参加拍卖,赵女士接受了一家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目录,并签署了《投标登记表》作为定金收据。拍卖结束后,赵女士未能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将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并要求赵女士再支付20%的投标价作为违约金。日前,杨浦法院审结此案,裁定拍卖公司无需从赵女士返还定金,赵女士无需支付违约金。
去年4月,赵薇参加了一家拍卖公司的春季拍卖会。她收到一份公司提供的目录,目录背面印有公司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赵女士缴纳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投标登记表》上签字,该登记表同时作为定金收据。
在拍卖会上,赵女士拍下了几件价值60多万元的艺术品,但她没有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给她发了《注销通知书》,但赵女士没有回应,于是公司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据拍卖公司称,赵女士在中标后没有提取货物和支付任何款项,这构成了违约。赵女士注册时,招标登记表明确按照目录后面的拍卖规则进行交易。《规则》规定:“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买受人仍未支付全部价款的,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因此,拍卖公司不应返还定金5万元,并要求赵女士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赵女士辩称,他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双方没有就《规则》的内容达成一致。她在投标登记表上签字,作为公司收取押金的收据。赵女士说,她没有注意到登记表上打印的格式条款,拍卖公司也没有提醒她,所以她没有认出来。
杨浦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拍卖公司与赵女士之间存在拍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在向拍卖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后,以竞拍者身份参加了拍卖。但中标后,未支付交货款,构成违约。在《投标登记表》中,她承诺“如有违约,同意原保证金由公司没收”,因此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同时,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与赵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应通过签署正式合同明确约定。然而,拍卖公司将《规则》印在拍卖目录的背面,却没有给出明确的通知,这显然被怀疑模糊了赵女士对违约条款的充分关注。目录背面的规则是由拍卖公司单方面制定的,不是与赵女士签署的合同,对赵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通讯员陈玉华顾义琼)
标题:[陇文化]拍卖公司规定不付款另付违约金 法院判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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