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保护公民权利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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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仍未获通过。草案和修正案现已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限制的法律。总之,法律的基本方向在于如何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如何避免侵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权和公民权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问题。人们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这不仅是基于国家法律体系本身完整性的必要性,也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强烈感受。
行政强制法起草至今已有10年,经过三次审议未能通过。与《物权法》等法律类似,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曲折再一次表明,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良性博弈的立法往往难度极大,制约因素众多。就行政执法而言,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权力制约和更强的公民权利保护,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建立和实施中要求权力扩张和便捷高效。
事实上,在行政执法中,公民权利和行政效率是法律的双重目标,两者是平等考虑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正式声明,不仅存在滥用行政强制、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还存在强制手段不足、行政机关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因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强调规范行政强制力和保护公民权利,而且强调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其实这两个目标不一定是一个或另一个。如果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平衡,就不必过于担心行政强制会给公民权利带来致命伤害。另一方面,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离不开行政权的能力和效率。
立法并不是在真实的空进行的,法律目标不仅可以在理论上实现,而且应该建立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中国行政机关的权力非常大。强政大政各有历史传统。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现状是: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能力强于公民权利的制衡和监督能力;行政权力基于自身效率强制“做事”的能力强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议价能力;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规则的能力强于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的第三稿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关于民事权利的救济,《总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被侵权的,有权要求赔偿。与现实相比,这一规定略显宽泛和原则性,应更加明确和详细。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权力不平等的现实,充分重视这方面的社会意见,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安排,以纠正现实,弥合差距。
还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行政效率和公民权利都是法律的双重目标,但从价值排名来看,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优先于确保行政效率。前者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后者涉及授权行政机关的具体事务。两者价值自然有高低,这也是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区别。如果两者的价值差异模糊,我们就很难保证行政效率不会成为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借口,也很难在具体的事件冲突中分清是非。因此,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价值差异应该得到纠正和坚持,并贯穿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之中。
行政强制法在这次审查中没有通过,人们越来越关注这部法律的走向和命运。当然,一部行政强制法并不能独立解决公民权利的现实困境,也不能承载宪法那样沉重的舆论期待。但民权需要宣传,价值观需要打磨,整体提升才有可能。(摘自《长江日报》,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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