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官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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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7月22日报道,湖南省桑植县一名官员入股一家村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多万元,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但事发后,桑植县纪委承认该官员利用职权非法牟利,但同时并未关注该官员购买煤矿股份的行为。
桑植县纪委未能查处“公务股”问题,公然违反中央清理纠正公务股文件精神,也背离了《公务员法》禁止官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地方纪委,上级应该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问题。
当然,我们相信,发现“官股”问题却不去调查,只是少数情况。各种监督力量,包括舆论监督,都在监视着政治家的一举一动。大多数情况下,我害怕,我知道可能有问题,但是我不去查,或者说我没有动力去查。
众所周知,煤矿领域是“政府股”混乱的焦点。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紧急通知,规定凡投资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一个月内全部撤回投资,逾期不撤回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几天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限期检查纠正“官股”现象。
这两份文件像一阵旋风,对遏制官员入股煤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许多官员要么自愿退股,要么被整改。在我们的记忆中,今年可以说是控制“官股”乱象比较厉害的一年。
然而,正如我们前两天在社论中指出的,“官股”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矿业、交通、房地产开发、娱乐等行业。原因有二:一是整改力度不够;二是贪官越来越狡猾,做事越来越隐蔽。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官股”问题的曝光往往是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比如河北唐山开平,会带出一个副董事股东——这种情况很多,没必要数。但对“官股”乱象的治理,不能靠偶然事件或偶然事件来强制。
在7月21日发表的社论中,我们主张加强预防腐败,其中更重要的制度是官员财产的披露和申报。党政官员,尤其是腐败高发地区的官员,如果把他们的财产放在阳光下,无论如何都会像“官股”一样有利于减少腐败。
鉴于“官股”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治理,似乎有必要继续进行专项整治。2005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专项整治不能治本,但也是诊断和治疗“官股”这种“顽疾”的有效手段。当然,这一方面取决于日常管理的制度规定,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库存的特殊行动。就像我们要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中推进廉政建设一样,依靠专项整治不仅可以加大冲击,还可以发现日常治理中的漏洞和不足。持有干股的官员无疑是现代的“红顶商人”。既然法律规定官员不能脚踏两只船,那么打击力度大的特别行动,将有助于部分官员重新思考自己的角色,而不是拿政治当生意,把官员当生意。
同时,可以在重点领域突破“官股”的治理。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官股”现象往往集中在暴利行业,即矿产、娱乐、房地产等领域。似乎和资本的本性一样,不受约束的权力也在疯狂地追求利益。因此,无论是日常治理还是专项行动,都需要增加对上述暴利行业的“体检”,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捍卫社会公平,也是为了在某种意义上关心相关官员。
发行“官股”本质上是一种腐败行为,是官员手中权力制约不足的结果。显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加强对官员的权力约束,逐步将外部的刚性制度内化为官员心目中的道德约束和政治法律。我们已经知道,没有文化上的觉悟和敬畏,单靠制度上的反腐措施未必有效,总会有“先腐后成”的官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党内民主,完善基层民主,增强公共权力监督能力尤为重要。(摘自《中国商业新闻》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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