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国家版权局:删除“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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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并征求各界意见以来,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成为部分权利人、协会、唱片公司质疑的焦点。昨天,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议,首次回应了这些质疑条款。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原作者不能使用的声明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被删除。
在互动会议上,王自强首先强调,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前期工作。他说,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而是版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者和平衡器。
王自强解释说,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没有直接的人事联系。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督和批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一些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因为他们的名气,而不是公共权利的代表。
根据音乐家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看法,王自强说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版权所有者的家,但现在版权所有者已经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异议者。他认为,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应该看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一个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执行问题而放弃改进管理系统的努力。
王自强详细解释了草案中有争议的第46、48、60和70条。他强调,这些修正案是基于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香港和台湾的法律法规。
第46条取消了原作者可以依据原相关法律声明不使用的规定,根据该条,王自强表示,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没有此类条款。,而且大家都可以参考一下,因为一旦有了这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这篇文章为什么被保留在重印教科书和报纸的规定中?他说因为这些动作的第二用户,用的东西和原来一模一样。但是录音不一样。其实录音过程是一个再创造。它的歌手,录音师,编曲都不一样,出来的东西肯定和第一次录音不一样。
草案第69条规定,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责任,审查被认为是互联网盗版的庇护所。王自强解释说:这是世界各国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普遍要求,也就是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这不仅是美国规定的,也是欧盟规定的。我们的规定比它更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提供者有主观因素,不适用第六十九条。综合报纸王秋实商西新华社报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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