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版权局:大量作者未“被代表”已付出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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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报
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过去的一个月里,国家版权局收到了400多份书面意见。昨天,国家版权局首次回应了各方的质疑和争论。
国家版权局监管司司长王自强在他的开场白中说:我们不是在澄清,而是针对每个人的疑虑、担忧和反对进行沟通。他还明确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者和平衡器。我们不仅要保护知识创造,还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又要防止权力交易的滥用。
王自强详细解释了草案中有争议的第46、48、60、69和70条。他强调,这些修正案是基于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个月的保护期旨在消除垄断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修改后的草案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关于不得使用的声明。相关规定在音乐界引起了争议。
王自强说,在其他国家,权利人没有发表声明的余地。本规定不适用于报刊的转载,也不适用于教材的法定许可,因为二级用户复制的内容与原内容完全相同。在他看来,录音是不一样的,它其实是一个通过演奏、作曲、演唱再创作的过程。另外,每一次使用都给权利人增加了价值。
中国音像协会录音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宋克也应邀出席了昨天的媒体互动会,他再次表达了音乐人的关切。
关于录音制品的三个月保护期,宋克认为,按照目前的做法,音乐著作权人在第一次录音后将获得高额预付款,但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其他公司可以在第一次录音后三个月随意录制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为保护期太短,版权人得不到高额预付款,音乐人的处境会更加艰难。
王自强说:是让一个人脱颖而出,还是倡导百花齐放?他认为,只有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让不同的唱片公司表演不同风格的作品,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强势公司的垄断地位,兼顾更多弱势公司的利益。
作者没有被代表去付出惨痛的教训
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的修改,涉及到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的许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成员的管理延伸到非成员,因此有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有扩大的趋势,会强行代表更多的权利人。
对此,王自强首先提出了一个结论:如果某些作者的权利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中国在一定情况下将成为一个没有音乐的社会。全国十几万家卡拉ok企业要倒闭。他解释说,如果没有延伸管理,著作权人的具体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其次,用户,尤其是合法用户,想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却得不到,用户会处于侵权盗版的境地。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市场就会出现混乱。
其实因为大量的版权人没有被代表,他们已经付出了惨痛的教训。王自强表示,中国移动去年的无线音乐收入为300亿元,其中音乐版权所有者仅获得30万元。强势的权利人得到了很多钱,但是数以千计的作为分母的版权人却被忽略了,音乐人白白损失了很多利润。
2010年,谷歌数字图书馆扫描了20多万本中国作家的书籍。但由于汉字著作权协会没有延伸的集体管理职能,无法代表大量权利人,大量权利人无法获得每本60美元的补偿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规范管理问题的说法,王自强表示:相关制度不能废除,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我们应该做的是完善制度。但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遵循高度透明和公开的原则,成为著作权人的真正家园。
网站不能肆无忌惮地转载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发了诸多质疑。有人认为是屏蔽网络侵权。
王自强解释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在技术上不可能确定内容是否得到版权授权,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能要求网站承担此类义务。
然而,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内容可以肆无忌惮地复制。王自强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越过纯技术服务的红线,一旦涉及内容服务,第69条将不再适用。他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告知、通知和删除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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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草案将被仔细修改
国家版权局监管司司长王自强昨日表示,修改《著作权法》不是一个新的火炉,也不是一部著作权法,而是在现有《著作权法》基础上的一个完善体系。
鉴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王自强认为,制度和实施应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一个是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执行问题而放弃改进管理系统的努力。
关于草案中的规定,王自强表示,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国务院今后将继续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闫晓红前天也表示,在4月30日《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截止后,将认真收集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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