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著作权法草案公布将近一月 版权局今将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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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4月25日电(刘欢)国家版权局3月底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意见。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社会纠纷和讨论层出不穷。日前,版权局相关人士透露,25日将重点关注公众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回应。
热点1:法定许可期限过短,导致原厂缩水
行业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这条规则可以说是引爆乐手的导火索。高、汪峰、小珂带头表示不满,甚至表示,如果草案通过,将给整个音乐行业带来灾难。
据业内人士透露,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的制作和宣传费用。一首歌最快流行需要半年多的时间。三个月根本不够收回成本,音乐作品推广人的收入期至少要三年。如果强制许可在首次制作三个月后实施,将大大挫伤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的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迅速萎缩。
歌唱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周亚萍建议将三个月期限改为三年,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国家出版署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曾对此作出回应。第46条应与草案第48条合并。第48条对管理机构、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作了相关规定,还规定了一些时限,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严晓红24日也表示,第四十六条符合法定许可,即在使用音乐作品之前,可以不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需要事后支付报酬。
热点二: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吗?
版权局官员称扩展性可以讨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收集一些权利人难以行使的小权利,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闫晓红24日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尽管在中国时间不长,但却是必要和重要的。
闫小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作者可以不委托他人管理一本书。但是,如果其他报刊杂志需要在书中使用一篇文章或一个片段,就会出现两难的局面:一是作者不知道杂志的这个栏目是什么题材,很难知道文章要投稿给谁;第二,杂志很难找到作者,除非作者非常有名。严晓红强调,这个例子在其他领域也适用。
但知识产权律师张曾写道,音乐人对音乐协会和音乐协会这两个集体管理组织长期不满,音乐协会管理费为72.4%。修改后的草案不仅对此视而不见,还扩大了集体管理。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加入征集组织,征集组织都有权将其作品授权给外界;只要用户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征集机构,就可以使用新发布的作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扩展性可以讨论,目前部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愿意延伸代理,闫小红说。
周亚萍建议允许每个行业设立不少于三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引入竞争机制。
热点三:避风港原则涉嫌变相鼓励盗版
官方:百度文库不适用
另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是对草案第69条的修正。本文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版权或相关权利相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许多评论者认为,这一条款扩大了安全港原则,并将鼓励网络盗版侵权。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说,第六十九条规定,纯技术服务提供者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了什么,因此不必承担审查义务。但网站在履行注意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王自强认为百度文库不适用第六十九条,因为它不是纯技术服务,里面已经有内容了。
周亚萍提出细化第69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增加48小时期限;同时增加了一条著作权人公开声明著作权状态的内容,这被认为是网络服务商应该知道的。
据悉,《著作权法》修改咨询4月30日结束,总结意见后将认真修改。这次修改只是征求意见稿或者草案,征求意见后提交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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