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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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5日电(应倪)范曾诉郭庆祥、文辉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庆祥被要求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精神损失。郭庆祥5日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向上级法院上诉。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郭庆祥在《文汇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用作品说话》中的评论和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都是“流水线”式的绘画创作模式,但本文并不主要着眼于作品及其创作方法,而是从文学批评的角度进行讨论,而是转向对作者人格的赞扬和批评。文中使用的“虚张声势”、“卖弄才华”、“虚伪”等贬义词,与文中讨论的基本事实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已经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一审法院认定《国文》中含有侮辱性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责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慧集团应对作者发表的文章内容进行审查,但报刊出版单位不宜把握司法判断的标准,审查文章是否构成司法意义上的名誉侵权。鉴于在对郭文的审查中没有证据证明文慧集团有过错,故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文慧集团没有严格审查发表的文章,犯了一些错误,但最终认定文慧集团没有正确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现,必然会涉及到作者对艺术作品创作的评论。因此,评论者在评论作者时,应把握善意、合理、客观的原则,不应以评论的名义贬损或侮辱作者的人格,从而损害作者的声誉。
郭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敏荣认为,该判决混淆了文学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虚张声势”、“卖弄才华”、“虚伪”之类的话是贬义的,但贬义不等于侮辱。没有不克减的文学批评,文学批评可以促进文学艺术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也应该有义务容忍别人对自己作品的批评。他认为,这种判断的结果会导致文学批评家“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不敢进行正常的文学批评。
郭庆祥说:“我坚持认为,本文所描述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他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准则和道德品质。我坚持写评论文章就是说实话,就是扔匕首。我坚持“笔墨官司”应该是“笔墨官司”,法律无权对我的艺术观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并表示一定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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