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北京首次细化文化执法环节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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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将于明年实施
首次完善文化执法环节,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卢)昨天获悉,《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实施。《办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文化执法的政府规章,也是我市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创新文化管理体制,优化文化执法领域文化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了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全市各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范了文化执法工作的主要环节,建立了与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公安、工商等相关领域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首次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写入法规。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和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外和相关省市的经验,在制定过程中反复征求了法律专家、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意见。
随着《办法》即将实施,相关专家认为,《办法》根据文化执法的特点,细化了实施监督检查、查封、扣押、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环节的规范,围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解决了管理信息及时共享、工作衔接、案件移送等问题。此外,《办法》在执法规范、保护经营者权利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有所创新,不仅规范了文化执法,而且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了文化领域的依法行政。
据悉,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始于2004年,由原宣武区、朝阳区、顺义区、延庆县牵头组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2005年4月,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正式成立。兵团作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部分文物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负责跨地区重大、重要案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和监督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承担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2007年底,全市各区县都成立了文化执法队。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市和区(县)两级文化执法机构共查处案件3211件,罚款2250多万元,收缴非法出版物3000多万件。
北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解读
1、什么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答: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原始依据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003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会议在北京召开,包括北京在内的9个省市被确定为中国首批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宣部、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 并建议在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设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领域行政部门以前行使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 2009年,中宣部、中组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2010年前基本完成副省级以下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实现文化市场监管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执法。
2.北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什么?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第一部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是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本市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改善文化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
3.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答:制定《北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总结和巩固本市文化体制改革成果和经验,加强文化执法体系建设的需要。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自文化体制改革以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文化艺术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市场监管责任日益艰巨,文化市场的监管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办法》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化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的成果和经验,明确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地位和职责权限,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制定《北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规范和保障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作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城市,本市市区两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一流执法队伍、打造一流执法业绩、树立一流执法形象的目标,有效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稳步推进法制建设,执法效率大幅提高。这些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方面的成就,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执法配套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
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颁布会给我市文化市场监管带来哪些影响?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文化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护送。通过《办法》的实施,经营者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投诉和维权,执法机关与审批机关之间的责任分工与合作,以确保文化执法机关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5.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在区县两级,区县文化行政执法队负责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权。
6.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约束和管理哪些违法行为和事项?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限制和管理,公民可以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一)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未按规定查验登记网上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配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号、型号、电路板等游戏设施,或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
(3)假唱和假唱;
(四)从事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画等网络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网络运营等经营活动,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注许可号和信息;
(五)网络游戏推广宣传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的内容,如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编辑其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七)伪造或者冒用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八)印刷复制企业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
(九)印刷企业订阅和销售出版物;以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盗版或非法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等。;
(十)出版单位发行的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禁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十一)制作、仿制、发行、销售记者证,或者制作、发行、销售其他供采访使用的文件;
(十二)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制作、编辑、整合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
(十三)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接收未持有《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许可证》的卫星电视节目;或者持有《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接收内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
(十四)出售国家禁止出售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十五)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
7.公民如何举报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办法》如何保护公民举报投诉的权利?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走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举报等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本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登记核实并及时处理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退回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
8.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有效加强对网吧的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文化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因接纳未成年人造成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应当依法吊销《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两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查验注册互联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9.歌舞娱乐场所和娱乐场所可以接受未成年人吗?
答:歌舞娱乐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给未成年人。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节、国庆节,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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