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评论:琼瑶维权,找官员更要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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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行业的抄袭和模仿很难用法律来界定,法律维权成本过高,流程过于复杂,这可能是琼瑶选择直接向行政部门发函而不是向法院申诉的原因之一。
昨天,著名作家琼瑶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公开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琼瑶在信中说,编剧涉嫌抄袭她的作品,并要求广播电视部停止播放涉嫌抄袭的节目。余回应说,这是巧合和意外伤害。
感觉到作品被抄袭,琼瑶没有直接捍卫法律的权利,而是在互联网上向每一个空的广播电视部门的官员大声疾呼,要求停止广播,这让很多人感到惊讶。版权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果该局发现抄袭是真的,它确实有权依法停止播放涉嫌抄袭的剧集。
但对琼瑶来说,这不是维护权利的最佳方式,因为广电总局的行政权力无法支持民事赔偿。琼瑶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你看看国内编剧界一再被指责的抄袭行为,你可能会理解琼瑶的无奈。
首先,抄袭和模仿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禁止的,后者是允许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抄袭和模仿。在同一题材的编剧中,后戏剧对原剧情节、主题、背景等素材的模仿在实践中不被认定为抄袭。
在传统版权领域,抄袭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原封不动的复制,这在编剧行业是很容易避免的。作家可以通过改变人物姓名、作品、作品年代、背景或叙事风格来模糊抄袭和模仿的界限。这是编剧市场抄袭盛行的原因之一,但是很难追究抄袭者的责任。
其次,维权成本太高,流程太复杂。之所以版权官司难打,是因为证据难以确定,尤其是编剧这个特殊行业。权利人一般只有在抄袭者的编剧作品被拍成影视剧、煮米饭之后才有可能发现;即使证据可以证实,也因为影视剧已经播出而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因此,中国的版权保护过程太长,这可能是琼瑶选择直接向行政部门发函而不是向法院上诉的原因之一。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版权保护领域,诉前禁令是维权者经常要求法院采取的行为。只要辩护人有足够的证据,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法院就可以发布禁令,阻止一切涉嫌抄袭作品的发行渠道。在编剧行业,一旦禁令下来,涉嫌抄袭的影视剧,无论事先花了多少钱,制作人知不知道,都需要法院查明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才能继续播出。这样一来,抄袭的违法成本就会变得很高,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编剧抄袭很少的原因,也是英美剧走在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入了诉前禁令制度,但法院在适用时过于谨慎。
回顾琼瑶的案子,如果她的剧本主线真的被高度模仿,她上了法庭,对方可能无法用模仿或巧合来辩护。所以,我还是希望琼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探索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行业秩序。从长远来看,中国有必要完善和实施相关法律,为鼓励文化创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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