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著作权法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为著作权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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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难以达成共识
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福怡飞
我能用眼泪发誓吗?眼泪就下来了,骂人不能说。前太和麦田首席执行官、中国音像协会录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功委员会)副主席宋克近日在微博上写道。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公布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理事长张洪波认为,该草案有许多突破和亮点,比现行《著作权法》更具可操作性,并积极应对实际问题。一些实际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然而,大多数音乐从业者对一些条款表示怀疑,甚至做出激烈反应。鸟人唱片首席执行官、歌唱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周亚萍最近表示,修订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一些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处置自己作品的权利和定价权,强化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他愤怒地表示,如果不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法规,音乐人的下场会很糟糕。
在第12届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国家版权局举行了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媒体互动会议。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了草案中几个有争议的条款,并回答了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宋克作为歌唱委员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并参加了讨论。
音乐家:成为共产主义者
王自强:三个月的期限是为了避免垄断
如果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通过,我们就率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针对这个修改稿,音乐界人士做出了这样的嘲讽。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并提交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来源等有关资料。
宋克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如果这篇文章通过,每个歌手将会被100个假歌手跟踪,街头将会充斥着假歌手的假版本。
周亚萍认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的制作和宣传费用,一首歌最快要半年多才能流行起来。三个月根本不够收回成本。如果实施这一条款,将大大挫伤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和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迅速萎缩。他建议把3个月改为3年,加上一个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条款。
王自强在会上表示,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相对应,但有两处修改,一是取消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条款,二是增加三个月期限。
他解释说,原条款与伯尔尼公约和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条款不一致。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家没有规定原作者可以声明不使用。如果有这个条款,就不是法定许可。他强调,这项规定的前提是原作者每次使用都可以增加一次收入,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传播作品,加强对作者权利的保护。
针对三个月规则,王自强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垄断。他说日韩的法律是三年,但这是受强势版权人的影响。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音乐公司垄断。他说,如果时间延长到六个月甚至三年,对其他公司不公平,违反市场规则。
至于第四十八条,王自强说:这是一条规定:如果你想使用别人的录音,你必须把它们记录在案,履行你的法律义务,如果你不履行,你必须承担责任。他认为,其实第四十八条提高了法定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宋克在讲话中指出,三个月的期限是可以接受的,但他对删除版权所有者的声明条款仍有保留。他认为权利人会因为这样的变化而失去维权的可能性。
周亚萍表示了更多的不满。一边看直播视频,一边在微博上写道:《伯尔尼公约》第13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是否采用这一制度,并不像强制要求中国音乐家必须要活下去那样困难。怎么能违背呢?
音乐家:代表
王自强:如果没有中央集权的组织,社会上就没有音乐
如果说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双方求同存异,那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的分歧就更大了。在解释这两篇文章时,说,没有收藏机构,社会上就没有音乐,但周亚萍认为这两篇文章是强化收藏机构垄断力的利益条款,涵盖了之前所有的条款,夺取了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如果这两项不删除,我们将永无宁日!
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允许集体管理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用户按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于相同权利、相同使用方法向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费标准支付报酬。
针对这一条款,版权由收藏机构代理,让很多音乐人担心被代理。
王自强说,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包含的著作权权利有一个前提。并非每一个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都受制于集体管理制度,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可以受制于集体管理。以歌厅等场所歌曲的使用为例,他说:版权所有者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很多市场玩家使用,却不清楚是谁在使用,无法控制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无法从这些使用中获得应有的回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他介绍了关于代表们的立法考量,说第一,制度设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大多数著作权人无法行使的权利;其次,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权利许可,从而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的双赢目标。
在一定条件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代表会产生什么社会效果?王自强说,如果是这样的话,著作权人的权利就无法由自己控制,作品的使用者也无法获得合法授权,作品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合法性。最终的结果是,所有卡拉ok都将不得不关闭,酒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等。将无法播放音乐,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没有音乐的世界。
宋克肯定了集体管理制度,但认为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导致管理组织的垄断。他希望有第三个集体管理组织,并表示歌咏委员会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周亚萍还认为,只有发布征集机构的设立规则,版权市场才会充满活力。
王自强说,很多人提出的是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属于操作性实施层面。系统设计和操作执行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音乐家:避风港原则不能被滥用
王自强:这项规定不是互联网盗版的庇护所
这次修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也让很多音乐行业的人失望了。避风港原则不应被滥用,其适用条件应更加严格。周亚萍说。
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简单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过去国家以牺牲部分内容方利益为代价扶持新兴互联网企业,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这些互联网服务商都成长为巨头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是不可理解的。宋克说。
王自强说,这项规定不是互联网盗版的庇护所。他说,避风港原则是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是对世界各国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规定。美国和欧盟都有这样的规定。相比之下,我们的法规比美国和欧盟更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提供者有主观因素,不适用第六十九条。他说。
有人问,为什么不能用新技术让网站自己审核上传的内容变得可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版权?王自强说,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审查无法实现。
在会上,王自强表现出极大的诚意。他说:我们主张在讨论和沟通的过程中寻求共识,在争端和碰撞中了解真相。我们的目的是一样的。我们都想完善这部法律。我们接受所有的观点和话语,包括表达。
宋克在会后还表示:这一次我们有了交流的机会和渠道,这体现了法制建设的进步。但是他对现在的结果并不满意。
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唯一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组织。在一部法律中,集体管理组织的倾向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存在问题;另外,我认为在中国没有必要平衡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应该考虑权利人的利益,这样他们才能生存。他说,搞法律的专家对我们这个行业不太了解,不知道它自己的规律,也不知道它为什么走下坡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条款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周亚萍叹了口气:王导演关心的是传播的繁荣,而不是私权的保障,立场不同。言外之意不言而喻: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北京,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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