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以钱买刑”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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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终审法院对醉酒司机孙伟铭判处无期徒刑。全国再次震动。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首例酒驾死刑案”引起各界轰动。47天后,孙伟铭的命运“因死亡而生”。
案情并不复杂。2008年12月14日,长期无照驾驶的孙伟铭在喝了很多酒后开得太快,撞了几辆车,造成4死1伤。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性质恶劣,还与醉驾案件司法适用标准的质疑有关。本案有两条线索值得关注。一是死刑无限期减刑,二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
鉴于此案备受关注,最高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起酒后驾车案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另一被告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刑)进行了法律解释。(最高法院的这一举动,既有避免舆论质疑陷入被动和“先发制人”的意图,又以两起案件为活教材,向社会传递法律原则和理由,以传达理念。据悉,7月24日,孙伟铭案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最高法院召开会议,讨论如何给“危险驾驶”定罪。所以前几天发布会上的各种解释,外界都认为有风向标的意思。从外部世界解读风向标的一个意义是统一法律适用于酒后驾车案件。“今后,如果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继续驾驶,让有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段时间内频繁高发的酒后驾车犯罪。”毫无疑问,最高法院将很快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从这个标准不难判断:酒驾仍有可能被判死刑;但必须遵守“事故发生后继续行驶碰撞,让有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等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外部解释的含义更为隐晦,但与死刑改为无限期的案件密切相关。
根据法律和政治常识,本案一审对孙之死的判决,以及终审对孙之死的变更,应当按照现行《刑法》的相应法律谨慎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判决合理。这个过程看似逻辑混乱,其实不然。
虽然终审判决给出的五个理由是合理的,但实际上促成孙免于死亡的关键因素在于“另一个发现是,案发后,委托其父变卖财产集资,其父也千方百计集资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而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摘自终审判决),这是导致量刑出现重大转折的关键情节。这个关键情节发生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是这样的话,孙免于死亡的关键原因可以从法律层面得到证实。
对于终审判决免除孙死刑的原因,最高法院解释为“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意回避一审判决后孙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关键情节的直接影响。显然,相关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秘密:怕舆论把长期存在的司法腐败和孙“以钱买刑”案变成直接匹配,以致难以辩驳。虽然“用钱买刑”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在国际司法界和法律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孙案一旦陷入争议漩涡,将对今后严惩酒后驾车犯罪的统一法律产生不利影响。
很多人认为,基于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包括人情世故,特别是从国家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仍然缺乏法律的、普遍的国家救济这一现实出发,类似于促成孙案改判的“以钱买刑”,如果能“严控准入”,则有其现实合理性,甚至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在生活中,有很多受害者和家庭因为失去经济资源或导致失去主要劳动力而陷入贫困甚至极端贫困的例子,使社会感到悲伤和无助。
然而,在今天的环境中,很难“严格控制访问”。司法独立被行政力量干预而受损的问题就不提了。司法部门某些方面的腐败令人震惊。在这种背景下,“片面人性化”绝不是司法公正应该寻求的路径。司法机关除了追求正义,如果承担了太多其他的使命或责任,只能让司法机关对未来充满期待,损害绝对权威。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想和利益,社会正义应该大于“一边倒的人性化”,这也应该是考虑司法机关的唯一标准。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重刑加强力国家救济”是缓解矛盾、伸张正义的合理选择。(摘自《东方早报》,2009年9月9日)
标题:[陇文化]文摘:“以钱买刑”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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