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 择校费:民意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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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在一定情况下收受回扣为受贿罪。中国青年报最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很多人认为择校费比老师的回扣更可怕,甚至有82.9%的人认为择校费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显然,人们讨厌选择学校的成本。但是缴纳和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的商业贿赂?
一般来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拒绝竞争对手为目的,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应当是经营者;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拒绝竞争的目的;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存在以暗中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的行为;第四,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从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来看,很难说缴纳择校费的一方(学生家长)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收取择校费的一方(学校)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因为家长不是“经营者”,目的不是获取交易机会,拒绝竞争,学校在这里也不是从事商业交易的相对人。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不构成商业贿赂,怎么才能阻止择校费的上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最好先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停止择校费?恐怕很多人会因为择校费而说教育不公平。毫无疑问,如果我们把教育公平理解为,不管一个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如何,他都应该在与他人同等的条件下接受教育,那么择校费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损害了教育公平,因为它使富裕家庭的学生能够“购买”更好的学校,而贫困家庭的学生只能容忍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
但仔细考虑后,我们可以发现,择校费与其说是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不如说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的结果,危害更大。试想,人为什么要选择学校?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之间有差异。为什么学校之间会有差异?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为什么有的学校得到的多,有的学校得到的资源少?原因很多,比如学校位置、学校层次(重要与否),大多与教育制度、户籍制度、财务制度有关。大家都知道,贫穷城市的学校在各方面都比不上富裕城市的学校,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差别更大。所以,如果户口、财政等制度没有突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择校不公的现象就无法避免。
可能有人会说,人可以择校,但学校不应该为择校收费。嗯,如果有,应该设置什么选校标准?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按成绩?根据居住地?恐怕很多人对每一个标准都不满意,因为每一个标准都不一定和教育本身有关,每一个标准都会让一些有正当理由的人无法选择学校。目前,许多国家使用居住标准来确定学生选择公立学校的范围。如果学生住在一个学区,他可以在那里选择一所学校(或者可能只有一所学校)。如果他选择自己学区以外的学校,可能要交费,因为这涉及到教育投资的本土化。在中国,决定学生选择学校的标准通常是户口。如果一个学生的户口恰好和一个好学校在一个地方,他/她可能不用担心选学校的问题,但是如果他/她没有那么幸运,他/她想上一个好学校的话,他/她可能要选一个学校。这种标准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不仅使一个人的命运多次被户口所注定,而且使那些户口与常住地不同的人无法接受教育。这在数亿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他们的孩子在城市里往往被挡在学校门外。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干脆禁止择校。一个学生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一个学校就读,这样就不会有更多的择校费。但是任何标准都很难完全防止各种变相的择校。更重要的是,如果完全不允许择校,人的命运在出生时就由一定的学校教育标准决定。这恐怕不是人们所向往的“教育公平”。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呢?我认为,除了改革目前导致教育资源公共配置的制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和浙江长兴正在实施的“教育券”制度,即给予学生一定面值的“教育券”,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喜好自由选择学校。到时候学费可能就不再是头疼的事了。(摘自《东方早报》,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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