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加强劳工的谈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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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元旦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资本约束和劳动保护的时代。特别是该法的终身就业促进措施,将解雇权与十年服务的界限划分开来,可以成为防止企业主飞扬跋扈的紧箍咒。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的合同纠纷、深圳华为公司的“辞职门”事件以及其他企业旨在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各种策略应运而生。
毫无疑问,经济的高速增长持续了20多年,却依然无法给劳动者带来适当的工资增长,甚至有些地区和行业还有下降的趋势,这是无法容忍的。工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雇主过度飞扬跋扈和贪婪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内,也不是员工不知道自己的利益。问题的本质是工人的谈判地位太弱,无法平衡强大的群体。
所以要强调的是,要根治问题,就要在就业和待遇上增加工人的谈判筹码。事实上,国家机关不必介入,只需要提供适当的制度支持,让劳动者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提高工人谈判地位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法律选择是团结权和诉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前通知工会,以提高工会地位、限制解除为目的。该法第51条还声称,雇主未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谈判和讨论而单方面制定的就业规则是无效的——由于现有的就业规则大多是由雇主单方面制定的,认真执行这一条很可能会造成深刻的矛盾和混乱。然而,扩大工人的参与渠道是非常重要的。还有一点需要补充,就是要确保工会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切身利益。
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企业经理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规避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规定,容易引发劳动争议,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这些救济渠道不畅通,相关裁决或判决难以说服或满足当事人,罢工将成为劳动者对抗强势群体的最后法律手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政府应严格遵守中立原则,司法处理应符合公平标准。此外,解决国家主动承担相应的体制转型成本,不随意将社保负担转嫁给民营企业也是关键。
(摘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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