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评《推拿》侵权案:面子事小合同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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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面对小事,承包大事
法院一审判决后,推拿文字侵权案有了新的进展。编剧陈艳否认侵权,并表示会上诉;原告毕飞宇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回顾推拿侵权案,很多评论都带有很浓的感情色彩。尤其是毕飞宇的支持者大多认为推拿是毕飞宇的孩子。他们被领养后是怎么改名字和姓氏的?我也为毕飞宇而战,但法律不是感情用事,法律只承认条款和合同。所以要不带感情地看待推拿侵权案。
说白了,判决维护了毕飞宇在推拿界的生父地位,也维护了编剧、影视公司、出版社之间的交易。从原告的角度看,毕飞宇胜诉,人民出版社败诉。从被告的角度来看,作者损失了5万元,而出版商却不必损失63万元。
输赢混在一起,原被告和被告都上诉是正常的。事实上,上诉能做什么?二审判决极有可能仍然维持原判。我觉得双方再上诉没多大意义。如果有时间,不妨静下心来反思一下自己。
首先,毕飞宇要想维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完整,在签订各种合同的时候要非常注意自身利益的保护。比如在版权流通过程中,所有的动作都必须经过原作者的授权。否则,原作者有权收回作品的使用权。如果作者坚持这个原则,侵权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其次,剧本出版时,作者和出版者要提前解决版权纠纷,取得版权方的充分授权,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操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定要经得起考验,要考虑原作者的情感因素。不能因为挑不出有法律缺陷的合同,就不能尊重原作者的感受。赢了法律输了形象也是很大的损失。
但可以看出,毕飞宇和陈赓在发言中都过多地阐述了情感因素,这是诉讼中的忌讳。除了赢得一点舆论支持,他们对法院的影响不大。知识分子在做事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面子而说出一些场面和客套话,这不算。当他们反目成仇打官司的时候,就没必要再谈场面和客套话了。
推拿侵权案提醒了如火如荼的影视行业和所有作者,重善良守信用的理想时代已经过去。在文学商品化、影视产业化的今天,兄弟之间要算账清楚,合同要一字不差的看,钱要一笔一笔的出,一切都要按照合同去做,这样大家才能放心。(韩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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