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评论:原作的改编权好比“一磅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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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作家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原著小说改编成影视剧后,编剧拿着剧本出版了,他们并不知道。
近年来,类似的作家维权案例层出不穷。毕飞宇的《推拿》,辛亦武的《致我们将要失去的青春》,叶的《马文之战》都是一样的。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叶从作家和出版商处追回了30多万元赔偿金。近日,毕飞宇对仅追回5万元赔偿金表示愤慨。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原著的改编权就像一磅肉,编剧授权给影视剧的制片人。影视剧上映后,编剧会把改编的剧本出版。原作者说,我只能给你一磅肉改编成影视剧,却不能给你一滴血来发表剧本。编剧说:“我努力把几万字的原著改编成几十万字的剧本。这已经是我自己的一磅肉了。与此何干?”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约束不明确;第二,法律理解是错误的。原作者对改编的许可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改编作品是否可以出版,或者仅限制制片人对编剧的约束,或者编剧不知道合同的细节;另一方面,编剧往往认为自己根据《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不需要原作者的授权和许可。
事实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剧本作者虽然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法律也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对于改编作品的出版者,《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应当取得改编作者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出版改编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的法律规则。而且剧本作者在发表时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不能省略原作者姓名或使用误导性签名,使读者无法区分原作和改编剧本。
现实中这类纠纷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如原作者、原出版者、影视制作人、编剧、剧本出版者等。合同签订与授权的关系也极其复杂多样,使得法律关系更加难以厘清,维权成本非常高。很多原创作者放弃维权。
要避免这一斤肉的尴尬,最好的出路就是在签约时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可能详细的做好协议,这样改编作品的使用才能尽可能的详细清晰,版权链清晰有序。改编者应当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侵犯原作的版权。《著作权法》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是当务之急。□史密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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