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文摘】寻找“管”与“放”的清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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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飞龙
在新一轮政府改革的背景下,分权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撑和制度导向。
重申权力下放和权力下放的特殊背景是什么
在党史上,简政放权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李鼎铭在抗日根据地的建议。1938年底,李鼎铭等民主人士在陕甘宁边区二届一中全会上提出了关于财政问题的建议,提出实行精兵简政,避免入不敷出和经济混乱的现象,并被中央研究通过。而这里的精兵简政,主要是针对根据地财政压力而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没有现代治理意义。
时间过去了,今天的简政放权在精神上和传统上是和根据地的精兵简政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新的施政方针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完全现代化的。李克强总理在不同场合重申,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有管有放:一是管放结合,即政府管好管好放;二是自由法治论,即法治政府以保障和促进自由和创造性为前提和前提,擅自追求法律,法律自由而不禁止;第三,改革共享论,即改革开放的目的是提高每个人的福利,分权是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制度动力。这三个理论是对现代治理艺术的精辟总结,是对行政权力法制化、民主化的概念性阐释和路径指引,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推进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顶层设计之一。
管理和发布的科学表达
法律不能擅自为之的规范性内涵是,政府权力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否则违法就无效。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内涵。由于改革开放对行政领导的高度依赖,我国行政决策长期以来在程序规范和法律依据上存在各种问题。这种对法律的重新确认,没有授权是不行的,其实相当于一个非常成功的行政解释。它的法律意义是,抛弃了政府机构过去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所享有的各种政策权力。此后,政府决策或行政立法必须注意严格寻求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应通过NPC立法或单线授权解决,而不是先行动或不行动。这实际上涉及NPC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确定这一界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其中立法法第八条及其条款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应成为政府行政的底线,而近年来国内公共事件中批评政府违法的主要依据在此。只有充分学习、激活和遵守这些授权规范,行政权力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不能授权的目标。一旦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要求减肥,政府权力自然会失去一个大圈子,效率大大提高。
不同于对政府守法义务的严格要求,私人主体是自由的,不受禁止。这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理念和实践深入人心后的时代共识。通过国家法律表达的公共意志是约束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规范,而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仍然处于人民的原始自由之中,是一种自然的、合法的、有目的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始终保持着法律没有纳入国家范畴的自由和权利,他们的实践领域是家庭、市场和社会的非国家范畴。
正是基于这些概念上的二分法和授权/禁止秩序/自由的辩证法,与权力下放直接相关的管理和释放的结合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虽然概念可能不像今天这样清晰,但1980年以来围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改革,实际上是在检验管理与释放的合理界限。但由于过去的管理和释放实践缺乏明确的概念基础和相对健全的法律保障,总会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导致改革政策和法律环境高度不稳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治理困境。这一轮政府改革,我相信其成效和进展是大有可为的。
管理和发布问题
事实上,即使在西方法治国家,管理和释放问题仍然是困扰政府治理合法性和效率的核心问题。虽然自由和法治在概念上早已确立,但西方从抽象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至少探索了一两个世纪。西方小政府和大社会只是自由放任的理想预设。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治理以福利国家为预设,这是一个如何在自由法治的核心地位基础上合理吸收和定位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的问题,也是西方国家走向全面政治成熟和社会成熟的过程。就当代中国而言,当前的改革重点是如何在保持稳定秩序和基本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更加清晰有序地释放市场和社会的自由和创造力。西方的改革是在自由和法治的基础上重新加强国家的理性和能力,而中国的改革是逐步开放空的自由和法治,重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法律关系。
总之,在行政分权的背景下,这一轮分权改革不再是基于改革初期的功利逻辑,而是基于改革开放本身所牢牢释放和巩固的自由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它可以构成中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新时代。
(摘自《北京日报》,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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