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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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连续文明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黄金名片”,是中华民族永无止境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源,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养料。加强文物保护,使博物馆收藏的文物、辽阔土地上展示的遗产和古籍中的文字生动活泼,对于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国家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得到巩固,资源形势基本明朗,保护资金和力度不断加大,保护形势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文物拍卖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明显。随着文物数量的大幅增加,文物保护任务日益艰巨,文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律观念有待提高,文物保护的配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有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尚未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速度加快;文物建筑火灾事故频发,盗窃、挖掘文物犯罪屡禁不止;文物执法不力,执法不严,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文物的扩建和利用不足,文物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坚持“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发掘和系统阐述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在保护中认真开发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应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护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参与渠道,分享文物保护和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同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文明、育人、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管理,下放权力,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发展的体制性、体制性障碍。更新观念,合作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将进一步在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提高民族素质和社会文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得到充分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状况良好,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未被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较为珍贵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到标准;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的手段和形式有所突破;主体多元化、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益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继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对外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功能更加明显;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理论框架基本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高;文物执法检查制度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制更加完善,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下,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的成果使人民受益更多。文物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第三,明确责任
(一)履行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尊重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对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的基础在县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加强监督,认真负责。
(3)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在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及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改行动。充分发挥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打击盗窃、盗猎、捕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格预防、管理、打击、严格治理的长效机制。结案后,涉案文物应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动文物保护设备行业的发展。教育部门应对急需人才培养的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四,注重保护
(一)完善全国文物登记制度。完善文物鉴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分级和公布程序。抓紧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程序和收藏文物的收回机制。建立全国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的保存现状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的动态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有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并保证经费安排;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加强文物保护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监测,提高管理水平,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注意年度修复,减少大修,防止因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文物保护工程应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和预算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长城的保护。重视革命文物的维护和保护。加强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水下考古调查,基本掌握水下文物的总体分布和保护情况,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实施一批水下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快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南海基地建设,研究建立包括水下文化遗产在内的海洋历史文化遗产公园。做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造假、拆旧造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的文物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基本建设中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协作配合,提高时效性。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助范围。利用公益基金等平台,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对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维修的财政补贴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应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单位,按照“多元调控”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和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编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脆弱珍贵文物,推进不同类别珍贵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重视馆藏革命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为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陈列柜,完善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控设施,为珍贵文物配备柜子架和口袋。位于地震区的博物馆中的珍贵文物应当配备防震设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物证据收集工程,收集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收集类别。
(六)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实施文物安全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洞穴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有效降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巩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完善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公布为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赠文物和捐赠文物保护经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修缮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鼓励群众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V.扩大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和研究文物的价值内涵,以物识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功能、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展览、文物、影视、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博物馆学习实践。
(二)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的财政支持范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的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加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推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藏品资源和展览的共享与交流。实施智慧博物馆工程,推进生态博物馆和流动博物馆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博物馆。提高古建筑石窟在古代遗址的展示和利用水平,拓宽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向社会开放。
(3)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体验旅游,研究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支持的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文化品位高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当地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对文物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在城市、村庄、荒野等不同区域考古勘探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古遗址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的文物进行整体保护、外观保护和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持续使用功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统一。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化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4)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化和智力衍生产品链,进一步拓展空产业发展,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拓展和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的文化业态。鼓励大众创作和众筹,以创新和创意为动力,以文化文化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R&D和商业活动提供引导和便利。实施“互联网加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手段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为扩大中国文化影响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双边和多边文物交流合作机制。我们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防止文物盗窃、偷猎和非法出入境的双边协议,并通过外交、司法和民事形式促进非法流失的海外文物的追索和归还。拓宽文物展示和交流渠道,加强文物与外事、文化、海洋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推动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6)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的利用都应以保护文物为前提,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以突出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法律和社会道德为底线。文物景区应合理确定游客的承载能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已转为旅游景点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不得移交企业统筹管理。
第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快修订《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二)加强文物检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各级监管,依法监督地方文物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查处和监督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重点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检查员的配置。
(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履行执法职责。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督察。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也可以通过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文物密集、治安情况严重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派出所。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防控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应急响应、监督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4)严格问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被盗、被火烧等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珍贵文物或者国家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或者丢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终身负责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调走、提拔还是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审核的质量责任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给文物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纳入法制教育计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实行“谁执法谁负责”的法律责任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把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以案例解读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诚信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提高安全性
(a)确保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保护资金投入。探索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金融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和容积率补偿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基金绩效管理、监督和审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科学传统技术、综合考古技术、大型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科技研究,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对于土遗址、壁画、石文物、纸文物和纺织品的保护,将实施一系列重点科技示范项目,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创新机制,重点方向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和区域创新能力。提高文物保护设备制造能力。加快重要和急需标准的修订,支持相关企业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完善文物保护标准,进一步推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应用,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培养文化艺术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文物省份的专业人才,实施保护工程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与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工匠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加强高校和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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