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文化]《寻龙诀》“原著”纠纷再升级 掌阅科技复议申请被驳回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鬼吹灯》(以下简称《鬼吹灯》)是2015年底上映的热门电影之一。当观众走进电影院时,不难发现“这部电影是根据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改编的”这句话穿插在电影的开头。但该片原著小说《鬼吹灯》的版权所有者和七电运营商上海玄艺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艺公司)发现,北京世纪卓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和掌上阅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阅读公司)拥有亚马逊网站、掌上阅读书店和“掌上阅读电子书阅读器客户端”,而另一本电子书被标注为“寻龙”
2015年12月22日,浦东法院裁定,两名被申请人在上述平台上销售小说《九个有气者摸金队长》(以下简称《摸金队长》)的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电影《鬼吹灯寻龙》的“原小说”或“原寻龙”字样。掌上阅读科技公司不服裁定,申请复议。6日上午,浦东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场驳回了棕榈泉读书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事件回顾
亚马逊称,掌上阅读虚拟标准“原创”涉嫌虚假宣传
诉前强制令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提起诉讼前,为防止迟延对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的危险,而采取的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诉前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22日,轩亭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世纪卓越公司和掌上阅读公司在各自图书销售平台销售小说《摸金队长》的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寻龙》的“原小说”或“原寻龙”字样。经审查,法院支持该申请,并于12月23日送达裁决。
12月28日,掌上阅读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裁决。
听觉焦点
双方就诉前禁令裁决的必要性进行了辩论
上海浦东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9点为双方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听证会上,掌上阅读公司和宣庭公司就诉前禁令是否必要进行了辩论。
掌故公司声称电影《寻龙诀》并非完全根据小说《鬼吹灯》改编。影片在《鬼吹灯》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新的创作,形成了新的作品,而被复议人轩亭公司对影片没有版权,无权主张复议申请人的行为攀附影片的声誉。
同时,掌上阅读公司表示,《摸金队长》和《鬼吹灯》这两部小说都是天下霸唱写的,情节完全不同,不会让天下霸唱的读者对其作品产生混淆。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涉案小说的下载和点击都会被很好的记录下来,不会给被重新考虑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没有必要采取诉前禁令。
鉴于读本公司的想法,轩亭公司认为小说《鬼吹灯》是电影《寻龙诀》的原著,小说《摸金校尉》与电影无关,但复议申请人在小说销售页面标注“寻龙诀”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涉及的小说是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从而替代《鬼吹灯》。复议申请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法院未能及时发布禁令予以制止,将对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
法院裁定
驳回撤销禁令的申请,维持原裁定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三名资深法官组成了一个合议庭。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复议人将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第二部分判给案外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公司)拍摄电视剧。万达影视公司随后投资的电影《寻龙诀》片名中明确表示,该片改编自小说《鬼吹灯》。所以可以判断《鬼吹灯》是电影《寻龙诀》的原著。复议申请人在出售涉案小说时,在小说名称前标注“寻龙诀原著”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小说是电影《寻龙诀》原著或与原著《鬼吹灯》有一定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困惑和误解。复议申请人和被复议人都是图书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有竞争关系,复议申请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电影《寻龙诀》目前正处于热播阶段,通常带动原创作品的销售和衍生产品的开发。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可能对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棕榈阅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结束)
——西部商报12月29日(李阳)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了2016年立法规划,其中纳入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标题:[陇文化]《寻龙诀》“原著”纠纷再升级 掌阅科技复议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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